带薪病假新法的实施迫在眉睫,许多雇主到处找律师丶人力顾问,一边要修改员工手册,一边急急忙忙要向员工公布新规定,不免手忙脚乱。其实,带薪病假法看似复杂,雇主首先要关注的其实只有三个决定:
雇主的三个决定
1. 决定带薪病假累计上限

新法规实施以后,员工可享有的带薪病假时数将由本人实际的工作时数决定,无论是兼职或全职员工,都可以在每工作30小时后累积一小时的带薪病假,但公司可限定一年最多累积24小时的病假。此外,带薪病假是可以累积到明年的,但是雇主可以把2年累积的带薪病假时数限制在48小时之内。
2. 决定员工何时可开始使用带薪病假福利

根据加州政府规定,只要在加州工作的时间超过30天的员工即可享有此项福利丶开始累积带薪病假的时数,就算是外州调派至加州支援的员工也是如此。但员工必须在该公司工作90日期满,才可以正式申请使用累积的带薪病假时数,而公司也有权利决定新进员工在考察期间,能不能使用带薪病假的福利。
3. 决定企业开始执行带薪病假法的时间

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决定是要立刻开始或是等到7月1日才执行带薪病假新法。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带薪病假的时数累积以一年为周期,如果公司决定在7月1日开始执行新法,所有现聘员工的时数累计周期就会从7月1日开始,但对在法规实施之后才开始工作的新聘员工来说,时数累计周期周期则是以其到职日为准,所以虽然说是每年可累积至少24小时带薪病假时数,但每位员工的「年度」却不太一样。

为了方便企业管理员工,Fisher & Phillips 律师事务所建议,在每年一开始的时候,企业就让每位员工获得24小时带薪病假的累积时数,以省去累计每位员工时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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