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都听说过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会带来严重后果。先说说什么是非法居留。非法居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有效停留期(也就是I-94所允许的停留期限)到期后继续滞留美国,另外一种是在未被批准(admitted)或假释(paroled)的情况下进入美国。

一般来说,非法居留累积超过180天将引发3年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超过1年将引发10年不得入境的严重后果。但是,这里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点,3年或10年不得入境只有在非法居留者离开美国后才会引发。举个例子来说,王先生在美国身份黑了数年了,现在王先生和一个美国公民结婚。王先生之前身份黑了数年的事实并不影响他妻子帮他办理公民配偶绿卡,因为王先生一直呆在美国,10年不得入境的惩罚并没有被引发。

但是,如果王先生在递交I-485申请的同时也申请并获得了回美证,并且在I-485被批准前持回美证离开了美国,10年不得入境的惩罚将在王先生离开美国的时候被引发。这样,王先生的I-485申请将无法获得批准,而且他在10年之内也无法再回到美国。

第二点,在计算非法居留时间的时候,只是同一次美国之行中的非法居留可以累加。举个例子来说,张小姐之前在美国滞留过一次,滞留了2个月。她在2009年11月第二次入境美国,I-94的有效期在2010年4月1日到期。但是,张小姐在2010年4月1日后还是没有离境,于是,她从4月1日起开始累积非法居留。张小姐只要在4月1日后的180天之内离开美国就不会面临3年不得入境的惩罚。注意是180天,而不是120天(180天减去2个月),因为张小姐第一次滞留的天数和这次滞留的天数不会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