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拟一个合同的价格一般在2000美金以上。我以人格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都是物有所值的。但是,我发现居然在美国很多外籍律师也像中国的律师这么操作,敷衍了事。这着实可怕。
因此,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在美国,律师拟定一个合同所需要投入的精力。
模板只能囊括大概。我并不能说我完全不用模版,但是我草拟的合同最多也不会囊括模版30%以上的内容。至少70%的内容是重新制作的。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的树叶,这个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事件。根据事件的不同,我们就需要对合同内容考虑新的问题,加入新的需求。在公司法和商业领域涉及到的多方合作和复杂的商业安排,更是如此,因此,就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和双方的特殊需求增加全新的条款,但是,请注意,这里是判例法国家,律师需要遵循之前的无数先例。更别提,在商业领域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案例产生。再怎么经验丰富的律师,也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阅读至少数个几十页的案例,再进行其他研究,以确定自己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条款,或者新的条款能否被美国法律所认可。这都是极其耗费时间精力的工作
这显然与中国法的情况不同。中国属大陆法系,判例的约束作用很小。很多案子就在于法官怎么判,这不是律师可以控制的范畴。但是在美国,律师可以控制的范畴大很多,其工作量也会相应的增加,可能一个不起眼的条款,就可以带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而这种后果是通过律师的研究工作和法庭辩论来施加影响的。而中国律师在这个方面能施加的影响就相对小。
这其实引申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律师经验问题,以及律师的经验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客户,这方面中美律师的区别也很大,我们将在下一篇重点论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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