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和配偶赡养费在离婚案件中经常有连续,而加州是一个无过错州,在一般离婚案件中没有分谁是过错方。 然而,您可能会感到惊讶的是,在离婚和家庭法的某些领域,错误/过错实际上也能是一个要求配偶赡养费的因素。 家庭暴力定罪及其对加州配偶赡养费的影响就是其中之一。
轻罪家庭暴力定罪对配偶赡养费有什么影响?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在提出解散诉讼(dissolution)之前 5 年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一方被判犯有针对另一方的轻罪家庭暴力行为,则存在“可反驳” 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被定罪的配偶不应获得配偶赡养费。以下是《家庭法》第4325条例的内容:(a) 在解除婚姻的诉讼中,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轻罪,或根据《刑法典》第 1203.097 条,因轻罪被刑事定罪导致缓刑,配偶在提起解散诉讼之前五年内或在解散诉讼过程中由法院输入,应是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应适用以下规定:(1) 禁止受伤配偶向被定罪配偶提供配偶赡养费。(2) 如果经济情况允许,法院应下令从共同财产中支付律师费和双方产生的费用。 受伤配偶不得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被定罪配偶的任何律师费。(3) 根据受伤配偶的要求,第 70 条中定义的分居日期应为导致定罪的事件发生的日期,或者如果法院认为有理由提前分居的情况,则应更早。(b) 法院可以考虑被定罪配偶曾是另一方实施的第 6211 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历史记录证据,或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任何其他因素,作为反驳这一推定的条件 。(c) 本节中创建的可反驳的推定可以通过优势证据来反驳。(d)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确定,受伤配偶有权获得其退休金和养老金福利中最多可达 100% 的共同财产权益。 在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分配受害配偶的退休金和养老金福利中的共同财产权益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1) 轻罪家庭暴力定罪,以及第 6211 条中定义的双方之间或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子女实施的其他家庭暴力事件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考虑情感因素被家庭暴力造成的痛苦。 法院还应考虑被定罪配偶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如第 6211 条所定义)的历史记录证据,该暴力是由另一方配偶实施的。(2) 婚姻存续时间,以及根据书面证据,发生第 6211 条定义的家庭暴力事件的时间。(3) 被定罪配偶当前或未来的收入能力因婚姻存续期间为了让被定罪配偶有时间从事家务而发生的失业而受到损害的程度。(4) 被定罪配偶对受害配偶获得教育、培训、职业职位或执照的贡献程度。(5)各方困难的平衡。(6)法院认为公正、公平的其他因素。(e) 本节中使用的定义如下:(1) “家庭暴力轻罪”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第 6203 条 (a) 款第 (1) 至 (3) 段(含)所述的虐待行为的轻罪。(2) “受害配偶”是指因家庭暴力轻罪而另一方被定罪的配偶。(f) 添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做的修改仅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定罪。 “可反驳的推定”一词意味着它不是自动的。 被定罪的配偶可以提交证据来“反驳”对其不利的推定。 这是可能的,而且确实有发生过,特别是在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采取其认为公正、公平的任何其他因素来反驳这一推定。 那重罪家庭暴力定罪的影响会更大吗?重罪定罪的规则要严格得多,以下是《家庭法》第4324.5条例的内容:(a) 在任何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如果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犯有暴力性重罪或家庭暴力重罪,并在定罪后五年内或任何时间提出解除婚姻申请, 羁押、缓刑、假释期间,适用下列规定:(1) 禁止受伤配偶向被定罪配偶提供配偶赡养费。(2) 如果经济情况允许,法院应下令从共同财产中支付律师费和双方产生的费用。 受伤配偶不得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被定罪配偶的任何律师费。(3) 根据受伤配偶的要求,第 70 条中定义的分居日期应为导致定罪的事件发生的日期,或者如果法院认为有理由提前分居的情况,则应更早。(4)受伤配偶有权获得其100%的共同财产权益的退休金和养老金福利。(b) 本节中使用的定义如下:(1) “家庭暴力重罪”是指第 6203 条所述的虐待行为重罪,由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2) “受害配偶”是指因暴力性重罪或家庭暴力重罪而另一方被定罪的配偶。(3) “暴力性重罪”是指《刑法典》第 667.5 条第 (c) 款第 (3)、(4)、(5)、(11) 和 (18) 款所述的犯罪行为。(c) 如果被定罪配偶提供了被定罪配偶作为暴力性犯罪受害者的历史记录证据,如本节第 (3)、(4)、(5)、(11) 和 (18) 段所述 (c) 刑法典第 667.5 条的规定,或第 6211 条定义的家庭暴力,由另一方配偶实施,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裁定第 (1) 款中的一项或多项 (a) 款至 (4) 款(含)不适用。(d) 添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做的修改仅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定罪。
法庭只考虑已定罪的家庭暴力吗?尽管罪行没有被定罪,但并不代表法庭不考虑家庭暴力的问题。只要有任何家庭暴力的书面证据,法庭都应作考虑。以下是《加州家庭法》第4320(i)条例规定:“(i) 第 6211 条中定义的双方之间或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子女实施的任何家庭暴力历史的所有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考虑:(1) 不争辩的抗辩。(2) 受赡养方对赡养方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精神困扰的。(3) 受赡养方有对赡养方施暴的历史。(4) 根据第 6340 条在听证会后发布保护令。(5) 法院在离婚、分居或子女监护诉讼或第 10 节(从第 6200 条开始)下的其他诉讼未决期间裁定配偶犯有家庭暴力。” 以上提及的条例都适用于临时配偶赡养费和最终的法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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