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失去配偶权,是指因为不当伤害行为 ,造成配偶或在加州经过登记的同居人失去配偶的相爱、相伴权以及道德支持。
失去配偶权赋予原告寻求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此主观的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在于填补失去的配偶或同居人的陪伴与日常关系。
至于赔偿的内容则不包括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例如受伤配偶所失去的工资或医疗费用。失去配偶权所能获得的赔偿则近似于对于痛苦于苦楚的赔偿。
在加州,配偶(或经登记的同居人)必须证明以下四点来请求失去配偶权的赔偿:
1. 因为他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配偶或同居人受有伤害
2. 伤害产生之时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或者同居人已经为有效的登记
3. 原告失去配偶或同居人的相伴
4. 失去的相爱相伴是因为被告的不当行为所产生的

1. 加州法律如何定义 “失去配偶权” ?
• 失去爱、陪伴、慰藉、关心、协助、保护、喜爱、社交、道德支持;及
• 失去亲密关系及孕育下一代的能力(如果适用)。

2. 配偶可以寻求如何的赔偿 ?
配偶可寻求陪审团裁定的合理金额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加州法律将 “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定义如下:
“主观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痛苦、苦楚、不便、心理上痛苦、精神上痛苦、失去的社交与陪伴、失去的配偶权利、对于声誉与人权所造成的伤害”。
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则没有固定的计算方式。受伤情况越严重与越长久,赔偿金额也就越高。
2.1 何种损害是无法请求赔偿的 ?
失去配偶权的赔偿不包括以下几种:
• 因配偶受伤所丧失的经济支持
• 因配偶受伤而原告对其提供的个人服务,例如原告已提供及将提供的照护
• 任何原告为了要照顾受伤的配偶所放弃的工作收入
• 雇用他人来取代原先应由受伤配偶从事的家务活动的花费

2.2 如果配偶受有永久性的伤害该如何 ?
如果配偶所受的伤害是恒久的,则损害将持续至其中预期寿命较短的配偶死亡之时。因此,预期寿命应该依照配偶受伤前的情况来衡量,如此配偶才不会因为其缩短的生命而被惩罚。例如,即使石棉肺患者通常寿命较短,但使洛杉矶的陪审团仍裁定石棉肺患者的妻子,可获得4百万的赔偿,作为其已失去及未来将失去的配偶权的赔偿。
3. 失去配偶权的诉讼要件为何?

1. 有效及合法的婚姻关系或经登记的同居关系
2. 原告的配偶或同居人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受伤
3. 原告失去了配偶权
4. 失去配偶权是因为配偶受伤所造成

3.1 有效及合法的婚姻关系
一般来说,原告必须证明其在配偶受伤之时,与其存在有效及合法的婚姻关系或经登记的同居关系。倘若原告配偶是在双方结婚或登记同居之前(或分手后)才受伤,则原告通常无法寻求失去配偶权的赔偿。
例外的情形为: 即使不法行为已经发 生在前,但该受伤情况需要到结婚或同居后才有发现的可能。此时,双方的生活应自发现该受伤情况后才开始遭受影响。
例如: Lou是一位50岁的工地工人,他与Tom登记为同居人。即使Lou因为工作的关系已经暴露在石棉的环境超过25年,但在登记时他是健康的。几年后,Lou被诊断患有石棉肺,而这是一种严重且致命的疾病。即使该疾病是因为同居前长期暴露于石棉的环境所致,但该症状是于同居后才显现。此案中的失去配偶权是从Lou的症状开始显现并使Tom失去其配偶权开始计算。
3.2 配偶的不当受伤
原告必须证明他人对其配偶或同居人有侵权行为(不法行为)的存在。该行为可以为:
• 过失行为
• 重大过失行为
• 鲁莽行为
• 故意侵权行为(不法行为)
• 严格责任 (规范在商品责任与狗咬受伤的相关法规当中)
3.3 原告失去了配偶权
在此类案件中,证明损害往往是最困难也是最令人感到不舒服的部份。
虽然此类案件牵涉到原告的损失,但通常诉讼会专注在配偶丧失的能力与行为的变化。对于配偶行为的改变如何影响双方关系侃侃而谈经常令人感到不舒服,尤其在主张失去亲密关系时。专业的律师知道如何在陪审团面前将损害最大化,同时将客户作证及诘问时所面临的困难最小化。
3.4 配偶的受伤造成损失
即使他人有不法的行为,原告还是须要证明失去的配偶权是因为该不法行为所致。
依照加州法律的规定,如果配偶权的失去另有原因,例如婚外情等,则原告就不能寻求失去配偶权的赔偿。有经验的律师知道如何将被告的不法行为与失去配偶权连结在一起。
4. 受伤的配偶是否需要对于自身的伤害提出诉讼?
不需要。加州法律规定失去配偶权是一个独立的侵权类型,无须受伤的配偶向法院证明其有受伤。不过,如果受伤的配偶败诉或者同意应由其他人对其受伤负责,则其配偶就无法寻求失去配偶权的赔偿。
例如: Winnie 在晨跑时被狗咬伤,导致其毁容及手部的严重伤害以及痛苦与苦楚。她向狗主人提出诉讼但是败诉。由于诉讼已经宣告狗主人没有责任,因此Winnie的先生将无法提出失去配偶权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