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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期限已到,翟欣欣律师易胜华诉状何在?
发布于: 2017/09/20 6: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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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期限已到,翟欣欣律师易胜华诉状何在?
文/刘龙珠律师
微信号:lawyerlongliu9
近日,著名刑辩律师易胜华在微博发布了一篇长文,以“虽千万人,吾往矣”为题,表达了自己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仍出面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Wephone事件女主翟欣欣发声的决心。之前在为翟欣欣发表的声明中,易胜华指出网友的诸多言论可能涉及侮辱和诽谤罪,如果此种情况继续,将提起法律诉讼。刘律师认为这种说法荒谬至极,作为一名律师,易胜华可谓名不副实,应该改名叫“易败华”。
一.网民言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
不构成。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根据该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不论侮辱还是诽谤,都必须包含一个重要因素: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简单点说,就是要求行为人的目的是损害对方名誉。Wephone事件一出,网络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男主苏享茂,而女主翟欣欣立刻成为众矢之的,遭到大家一致谴责,可谓是声名狼藉。但是如果说网络上对翟欣欣的负面评论是为了损害其名誉,未免太牵强,且证明难度极大。对于这种社会新闻,网民们对涉事人物无论褒贬都是人之常情,通常只是如易律师所言,仅仅是出于“善良的风俗,朴素的正义”而慷慨陈词而已。广大网民与翟欣欣非亲非故,无怨无仇,为什么要故意损害其名誉?如果真是这样,推一及万,那么对于马蓉宋喆之流的负面评论莫非也是为了损害其名誉?如此看来,广大网民简直是操碎了心,整天忙于损害别人名誉,而更荒唐的是这些人还与自己毫不相干。
其次,对于诽谤罪而言,必须证明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而针对翟欣欣的负面言论主要集中在其在对苏某隐瞒婚史及年龄,撒谎成性,以及对钱财贪得无厌这几点。根据现在所公布的事实以及苏某的遗书,这些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不折不扣的事实。可见网民们所言非虚,不可能构成诽谤罪。
二.胜诉与否是否由律师决定?
不是。
另一方面,易胜华律师一出马,舆论一片哗然,在此同时也有很多人认为翟欣欣胜券在握,因为易胜华是大陆有名的辩护律师。对于此种观点,刘律师坚决反对。首先,无论对何种案件而言,胜诉的根本在于证据,没有确凿的证据,即使辩护技巧再高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根据前文的分析,如果翟欣欣告网名侮辱诽谤,要证明网民的主观故意难度巨大,几乎不可能。仅仅凭借易律师的三寸不烂之舌,拿不出证据,法官也不会买账。众所周知的美国世纪审判——“辛普森案”,就是因为检方的证据之一—在嫌疑人后院发现的血手套与嫌疑人的手不匹配而不符合“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审判原则,最终认定嫌犯无罪。因此,讨论一个案件当事人是否胜诉的可能性时,应当将重心放在证据上,而不是仅凭律师的能力一锤定音。
另外,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能颠倒黑白,以一己之力掩盖甚至篡改事实,将有罪之人洗白丶无罪之人蒙冤才是口才了得丶能力超群的律师。刘律师认为这种观点大错特错。即使律师要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也是要本着合法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辩护。颠倒黑白不仅不符合公序良俗,还会面临违反律师职业准则甚至伪证罪的法律风险。大家都听过这么一句美国律师界的“金句”:“如果法律对你有利就讲法律,如果事实对你有利就讲事实。如果二者都没有,那就拍桌子把事情搅浑。”可见,即使要“拍桌子”,也是要在考虑过法律和事实之后,无可奈何才能出此下下之策。正如医生以治病救人为己任,有着悬壶济世的使命感,律师也要秉着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合乎法律和职业准则的基础上,辩冤白谤,方是正道。
如果易律师能够证明网上关于翟欣欣的言论为捏造,翟欣欣无辜蒙冤,那么从苏某自杀以来各大主流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及评论都是诽谤。在声明中,易律师对于诽谤者下达了最后通牒,声称要状告网友及媒体,刘律师可是等着他起诉等得望眼欲穿。
现在期限已到,诉状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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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shenq
2017/09/21
1
哈哈,刘律师霸气啊,以前还不是很喜欢你,现在路转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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