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放弃绿卡丶国籍 国税局照样查
国税局要求申报海外帐户及补报海外所得税的「自首」期限虽过,但引发夫妻一方不妨考虑放弃美国绿卡或公民丶以便更灵活税务规画的说法。会计师指出,去年6月16日通过的「弃籍税」新税法,使纳税人在放弃国籍的那一天,须清算全球总资产,做为是否马上缴税依据,并非放弃绿卡丶国籍即可了事。
此外,若只是纳税人单方放弃,国税局并不领情,尚须向国税局申请一个弃籍许可(Departure Permit),国税局才不会上门找麻烦。
会计师李新忠说,新税法适用於公民及过去15年至少拥有绿卡八年者。新法生效前,自动放弃绿卡或国籍者,在放弃後的十年内仍须申报所得税。新税法虽取消这项规定,但要求纳税人申报1040C表格(US Departure Alien Income Return Form),马上计算全球财产市价,做为报税依据。
如果纳税人财产市价净值超过200万元,或过去五年纳税平均收入超过13万9000元,须马上缴交所得税。之後尚须填写2063表格(U.S.Departure Alien Income Statement),才有资格向国税局申请弃籍许可。
如果纳税人财产市价或过去五年平均收入低於前述标准,仍要填写8854表,说明过去五年均按照美国税法诚实申报所得税,并申报海外帐户,才有资格申请弃籍许可。
但弃籍不代表当事人随後可利用海外人士赠与美国人无上限丶唯每年超过10万元须申报优惠,这类弃籍者仍被视为美国人,且面临更差待遇。他们每年赠与给美国亲友若未超过1万3000元,虽不课税,但若超过此额度,要以45%赠与税最高税率课税。
相对地,拥有绿卡或公民美国人,一年赠与每名亲友也是未超过1万3000元免税,但同时享有终生100万元赠与免税优惠。赠与若超过1万3000元,被课徵的赠与税率则为18%至45%间,端视赠与价值多寡。
因此纳税人放弃绿卡或公民,不见得就可充分利用赠与规定,享受避税好处。会计师黄世仲说,国税局增聘人手丶加强稽核逃漏税。但纳税人只要依法申报所得税表,避免税表有不合理或不寻常情形出现,应不必担心查税。
来源: 世界新闻网-洛杉矶
Mrs LA
201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