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自愿承担风险” 是指将受伤的责任转嫁给自愿从事运动或其他具有风险的活动之人。依照加州法律,自愿承担风险之原告将被禁止对于其受伤事故请求赔偿的,除非:
· 被告有重大过失行为或鲁莽行为或者故意使原告受伤;
· 被告的行为完全超出一般人于该活动当中会做出的行为。
在加州最常见的自愿承担风险的情形如下:
· 运动伤害
· 在健身房受伤的案件
· 职场意外
· 原告签立 “免责与自愿承担风险书”后所从事的活动

1. 何谓 “自愿承担风险”
一般来说,民众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来防止受伤事故的发生。然而,加州的 “自愿承担风险”原则是此义务的例外之一。加州的最高法院在1992年的案件 Knight v. Jewett中创立了此原则。在此案件中,加州最高法院将自愿承担风险原则分为两种:
1. “主要自愿承担风险” : 在此规则下,由于某活动的本质即包括受伤的风险,因此被告不须对普通过失行为负担责任;
2. “次要自愿承担风险” : 被告仍然对于原告负有注意义务。

1.1 “主要自愿承担风险”
Knight案件中,法院认定如果原告的受伤是来自于其自愿从事的活动,例如运动,而该活动本质上即具有风险或危险时,被告就不须对原告负责。
法院解释如下:
某些活动具有本质上的危险,如果强制减轻这些本质上的危险将会改变此活动的本质,或限制对于其的热烈参与。为了避免寒栗效应的产生,原告所从事这些活动的场所之所有人、占有人与公司,并没有义务消除该风险。”
此情形即称作主要自愿承担风险”
例如: 被球击中乃是棒球运动本质上存在的风险,因此在社区棒球场打棒球的民众自愿
承担被球击中的风险。
1.2 “次要自愿承担风险”
有时,次要承担风险并不完全禁止原告请求损害赔偿,而是依照加州比较过失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活动本质上不并具有受伤的风险,或该活动并不合法,但如果原告仍然承担了受伤的风险,此时则称为 “次要自愿承担风险”
此时发掘事实之人(通常为陪审团)将决定双方对于原告受伤所应负责的比例。
例如: George到当地商店想要租用电动的清洁器用以清洗其阳台。店员Hank表示由于该清洁器在使用中会产生火花,因此无法将其出租。George坚持要租用该清洁器并表示会小心使用,于是Hank将其出租。不料,之后George使用该清洁器时起火并造成其烧伤。
此案中,虽然George自愿承担了受伤的风险,但是商店仍须对于其顾客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受伤产生。因此双方都有责任。陪审团将来决定如何分配造受伤的责任。
2. 何时可以适用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
如果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合理地提高活动本质的风险,则自愿承担风险原则将不能用来禁止原告提起赔偿诉讼。
例如: Bob在棒球友谊赛中担任投手。比赛进行到九局下半两出局,双方平手,由对方的强打Carl上场打击。Bob故意对其投出头部触身球使其退场。本案中,虽然在棒球比赛中不小心被球击中为此运动本质上所具有的风险,但没有人会预期在友谊赛当中遭受故意头部触身球的对待。因此,Carl并不承担任何故意造成其受伤的风险。如果Carl能够证明Bob有故意、或甚至鲁莽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他受伤,Bob即应对其受伤负责。
3. 如果原告签立了免责书该怎么办?
有时提供风险活动的公司或个人会要求参与者签立自愿承担风险的免责书,要求原告自愿承担受伤的风险。如果如果承担的风险为普通的风险,则在加州,此合约将是有效的。
然而,被告不能要求免除其故意、重大过失或鲁莽行为的责任。被告也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例如: Julie在报名健身房时被要求签立会员同意书,该书的条款要求其承担受伤的责任,即使该受伤是因为健身房或其员工的过失行为所致。某日Julie在运动中因为绳子断裂造成其背部受伤,但健身房却要求Julie自负其责。之后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健身房没有依照设备制造商的建议保养绳子。最终,将由陪审团来决定健身房的行为是属于普通过失或重大过失。
相关的问题,请酌参文章 “加州免责书”
4. 人体伤害事故律师将如何协助?
被告通常会以自愿承担风险来当作拒绝赔偿的藉口。然而,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或者原告签立了免责书并不代表被告不需要负责。有经验的律师了解自愿承担风险复杂的法律规范,能够将案件反败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