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许多意外事故并不会造成永久性的伤害,重大人体伤害事故将会引起终身无法预期的花费。在因为他人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重大人体伤害案件中,原告有权利针对以下项目寻求赔偿:
· 医疗费用(包括已经产生的费用及未来预期将产生的费用)
· 心理医生
· 物理治疗与复健
· 短期或长期照护
· 失去的工资
· 丧失的工作能力
· 痛苦与苦楚
· 破相
· 失去享受生活的权利
· 不当死亡
· 惩罚性赔偿

1. 何谓重大人体伤害事故?
所谓重大人体伤害事故是指造成某人永久或长期性的痛苦的事故,或者使其失去四肢或器官的功能的事故。包括:
· 脊椎受伤
· 瘫痪
· 受伤所产生的失明或失聪
· 截肢或其他四肢功能的丧失
· 严重、毁容性的烧伤
· 常期的肺部损害(例如:加州的石棉沉著症)
· 创伤性脑损伤
· 其馀造成知觉损害、身体残疾或情绪障碍的脑部伤害

2. 何者应对于重大人体伤害事故负责?
依照加州法规,须要对于重大人体伤害事故负责之人可能不止一人。除了有过失的加害人外,雇主、企业的母公司或保险公司可能也须负起赔偿受害人的责任。
例如: 在工地上班时滑倒造成受伤。此时,雇主可能有责任。场所的持有人也可能因为疏于维持场地的状况而有过失行为。或者使用的工具有瑕疵而造成受伤。
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将能够协助决定何者须对于重大人体伤害事故负起责任。
这些应负责之人包括:
· 有过失行为之人的雇主
· 瑕疵产品的制造商、经销商或销售商
· 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 狗咬事故当中,狗的主人
· 有过失行为之人的父母(若该过失行为人未满18岁)
· 保险公司
· 企业的母公司、合夥人与其他的法人组织

3. 如果受害人本身也有责任该怎么办?
即使受害人也应负起部分责任,依照加州 “比较过失法的规定,他还是可以对于意外事故或伤害寻求赔偿。
依照该法规,原告可以在被告应负责的限度内,请求其赔偿损失,即使原告自己的责任超过50%。至于双方应负责任的百分比则由陪审团来决定(或者于庭外协商会议中来决定)
例如:Alexa因为上班迟到所以闯了红灯。他的车被超速疾驶的Paul所撞,造成Alexa严重的脑部伤害。Paul则毫发无伤。
陪审团裁决Alexa可获得的赔偿金为$1,000,000,但同时也认定Alexa负有此意外80%的责任,而Paul有20%的责任。因此Alexa仍能从Paul或其汽车保险公司获得$200,000的赔偿 ($1,000,000的20%)
但如果陪审团裁定Paul应负担50%的责任,则Alexa将能获得$500,000的赔偿。由于责任的分配完全是由陪审团来裁量,因此聘请有经验的人体伤害律师来进行诉讼是非常重要的。
4. 人体伤害诉讼须要在多久之内提起诉讼?
加州法律赋予原告两年的时间来提起人体伤害诉讼。但依据案件性质不同,提起诉讼的时间有长有短。
例如,大多数加州医疗过失的案件,须要在病患发现或应发现伤害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有时伤害是经过时间的推移才逐渐浮现(例如创伤性脑损伤或石棉沉著症),此时原告有可能得在造成伤害的行为多年之后才提起告诉。
详细内容请参考文章 “加州人体伤害案件的时效”

5. 律师将如何协助 ?
一个有经验的重大人体伤害案件的律师,可协助对抗保险公司与对造的律师。律师将能够发掘出被告不法行为的证据,并且与医生合作来拟定终身的照护计画,进而计算出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就被告的鲁莽行为或故意行为,律师还能够寻求惩罚性赔偿金。